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义务。
一、税目税率表(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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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税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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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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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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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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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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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
购销金额 |
万分之三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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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工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试等合同 |
加工及承揽收入 |
万分之五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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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收取费用 |
万分之五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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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承包租金 |
万分之三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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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到合同 |
租赁金额 |
千分之一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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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但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运输费用 |
万分之五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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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仓库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仓储保管费用 |
千分之一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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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但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借款金额 |
万分之零点五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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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保险费收入 |
千分之一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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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所载金额 |
万分之三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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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用技术权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
所载金额 |
万分之五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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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营业帐簿 |
生产经营帐簿。其中:(1)记载资金的帐簿 |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 |
万分之五 |
立帐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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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帐簿 |
每件 |
税额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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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每件 |
税额五元 |
领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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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股票转让书据 |
包括上市股票和企业内部发祥的股票买卖、继承、赠予等转让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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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计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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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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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持有人 |
一、计税方法:
(1)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义务人根据应纳税凭证对应的税目,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税额尾数来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财产租赁合同,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2)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税。
(3)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
(4)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5)企业单位的非法独立核算的分厂、车间或分支机构,都不属于法人,这些非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可暂不贴花,但如属非法人与法人之间签订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合同,仍应按规定贴印花税。
(6)对财产保险、银行借款,不立合同书,只开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是财产保险的,一律按单据帖花;是银行借款的,在借据上帖花。
三、其他
(1)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2)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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