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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发布单位:绿地信息部  发布日期:2005-6-22 15:01:06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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